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处罚银〔2023〕39号。北海市银海区余叔沙县小吃店因1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被警告。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余叔沙县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资料图】
注册号:92450503MA5QFYRG76
住所(住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与长沙路交汇处西南角铁皮瓦房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其城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北海市银海区余叔沙县小吃店使用的碗进行监督抽检,并做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2450000620260144)。
经查实,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 G22-T22249)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1份;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2450000620260144)照片1份;3.《检验报告》(:№: G22-T22249)1份;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2450000620260144)1份;5.《现场笔录》1份;6.《询问笔录》1份;7.经营者余其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余叔沙县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9.现场照片8张。
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3〕35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关键词: 市场监督管理局